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60號
NTDV,106,司促,236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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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珮芬
債 務 人 楊玉秀
債 務 人 洪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珮芬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楊玉秀
  洪炎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6年0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7,14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
  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洪炎輝、洪│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5%  │
│  │37,141│珮芬、楊玉│月1日起   │      │       │
│  │元  │秀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洪炎輝、洪│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141│珮芬、楊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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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