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1號
NTDV,106,司促,208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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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提
  出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為TH551852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
  之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則依首開規定,該
  票據即屬無效之本票。則債權人關於就該無效之本票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本 票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11,000元        │100年7月11日      │6%     │
├──┼────────────┼────────────┼──────┤
│002 │11,000元        │100年9月11日      │6%     │
├──┼────────────┼────────────┼──────┤
│003 │11,000元        │100年10月11日      │6%     │
├──┼────────────┼────────────┼──────┤
│004 │11,000元        │100年11月11日      │6%     │
├──┼────────────┼────────────┼──────┤
│005 │11,000元        │100年12月11日      │6%     │
├──┼────────────┼────────────┼──────┤
│006 │11,000元        │101年1月11日      │6%     │
├──┼────────────┼────────────┼──────┤
│007 │11,000元        │101年2月11日      │6%     │
├──┼────────────┼────────────┼──────┤
│008 │9,000元         │101年3月11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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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