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1號
NTDV,106,司促,199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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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賢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東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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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