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71號
NTDV,106,司促,197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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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成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成璋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年8
  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2月5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05,547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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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