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64號
NTDV,106,司促,196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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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曾旭軒
債 務 人 曾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旭軒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凱賢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299,57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曾旭軒自民國106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92,10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曾凱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旭軒、曾│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
│  │292,10│凱賢   │月1日起   │      │15      │
│  │3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旭軒、曾│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10│凱賢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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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