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1號
NTDV,106,司促,189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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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順泰即許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碧娥即謝彩珠
一、(一)債務人許順泰即許憲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
  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許順泰即許憲章謝碧娥即謝彩珠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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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