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674號
TPHM,106,聲,2674,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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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74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勝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 第二七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一 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三 年八月二十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一0六年九月八日核准假釋,而於執 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 九年六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 六十四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 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謝靜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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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