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4號
NTDV,105,訴,334,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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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眞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霞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8萬7,5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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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