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2號
NTDV,105,訴,322,2017051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嘉培
      甘龍強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被   告 林素燕
      林素琤
      林如章
      林素慧
      黃如欽
      劉清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林吳鈴珠
      林沛晨
      林芃妤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端
被   告 林宏一
      羅智豪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吳梨珍
      林志明
      林益平
受告知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秀枝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等情,有被告黃秀枝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繼承人無 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 慧、黃如欽聲明承受被告黃秀枝之訴訟,惟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 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 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