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訴訟代理人 林嘉培 甘龍強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被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被 告 林素燕 林素琤 林如章 林素慧 黃如欽 劉清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林吳鈴珠 林沛晨 林芃妤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端被 告 林宏一 羅智豪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被 告 吳梨珍 林志明 林益平受告知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秀枝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 林素慧、黃如欽,而前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等情,有被告黃秀枝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林素燕、 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繼承人無 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 慧、黃如欽聲明承受被告黃秀枝之訴訟,惟林素燕、林素琤 、林如章、林素慧、黃如欽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 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素燕、林素琤、林如章、林素慧、 黃如欽為被告黃秀枝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 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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