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49號
NTDV,105,消債更,4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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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債 務 人 劉文華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游惠貞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
代 理 人 黃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 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如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 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時,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復 為消債條例第8 條、第44條、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次按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利 用更生或清算程序,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更生程序 係以債務人將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故債務人應有固定薪資 或報酬之繼續性收入,或縱無固定性,仍有持續性收入之望 ,以期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協商,以找出既能維持債務人基 本生活,又能使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最大滿足之債務清償方案 。因此債務人不但要有償債意願,必以債務有可預期之收入 來源,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仍有賸餘資金可用以償還 債務,方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再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 ,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 項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9項亦有明定。而債 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其生活、資格、權 利等均將受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之最後手段,於債務 人無法與債權人協商時,始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據此,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除非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否則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債 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須於其後 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 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且其事由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 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 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 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 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 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 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對多家 金融機構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新臺幣(下同)52萬6,51 8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於95、96年間曾向最大債權 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協商成立 ,惟因工作異動關係,致無固定收入而毀諾。嗣於99、100 年間向銀行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成立,然還款3、4期後即因 受傷無法工作,沒有收入情況下只能再度悔諾,聲請人現為 低收入戶,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重 大困難。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 ,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 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於95年8月31日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當時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安泰銀行請求協商,並達成協商還款方案,約定自95年 10月起,分80期、利率8%,每月以10,655元依各債權銀行債 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聲請人繳款至 98年10月10日應繳款項,合計履約37期,於98年12月10日間 通報毀諾,有債權人安泰銀行陳報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 款計畫及民事陳報狀之說明足憑(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4 頁)。聲請人復於99年間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立個別協商,然履約9期後悔諾等情,有安泰銀行 之民事陳報狀暨狀附前置協商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聲請人提出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申請人財務 資料表、收入證明切結書及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申 請書可憑,並與其餘債權人之陳報狀所述相符,是聲請人所 述上情堪認為真。而聲請人既於95年8月31日已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方案,嗣後聲請人並未提出有任何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方案有困難之證明,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應不得聲請更生。
㈡其次,聲請人對債權人集集鎮農會所負債務金額為本金77萬 2,612元,及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4.81%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以及本金12萬3,920元,及自102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1%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乙節,業據債權人集集鎮農會提出 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111頁至第113頁、第160頁至第162頁)。然聲請人於前置協 商聲請狀及更生聲請狀中均未提出其負欠債權人集集鎮農會 之77萬2,612元之債務,僅於更生聲請狀所負債權人清冊中 列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16萬1,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及 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低收 入戶證明書、南基醫院診斷書、電費收據、電信收據、債務 人清冊、低收入戶補助款存摺等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 通知聲請人補正如附表一之事項,聲請人僅提出聲請人之低 收入戶存摺影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健保保



險明細表、債務人之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並陳稱:集集鎮農會的77萬元不是 伊借的,伊只是作保,是伊父親之債務,伊不清楚等語(見 本院卷第157頁反面)。聲請人就其負欠集集鎮農會之債務 並非不知情,竟於本件聲請更生程序中未提出任何關於上開 借款之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難認聲請人對於上開債務,已 提出關係文件,聲請人顯未盡其協力義務,以積極之態度清 理其債務。
㈢復依卷內資料所示,本件聲請人於100年8月3日因左手掌開 放性傷口併第三、第四及第五指屈肌肌腱斷裂、腕隧道症候 群,並於106年4月27日當庭陳稱:伊之前工作收入約3萬至3 萬5千元。目前沒有工作,因先前工作受傷,韌帶斷掉,左 手無法握拳,目前是有領取政府補助及太太簡百薌工作每月 收入2萬多元,伊太太是在姐姐處僱小孩、剪檳榔,沒有辦 法提出太太的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語。又聲請人104年度所 得為750元、103年度所得為9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聲請 人於102年9月18日退保勞工保險後,未再投保,每個月領取 政府低收入戶補助6,115元、子女生活補助費各2,695元,此 有南基醫院診斷書、本院筆錄、聲請人郵局存摺影本、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64頁至67頁、第157頁反面至第158 頁、第78頁、第82頁、第88頁至第90頁),足認聲請人現無 固定繼續性收入以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況聲請人於財產狀 況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為5,960元,則依聲請人陳報 內容,聲請人雖有領取政府補助惟每月扣除生活費用後所剩 無幾,足認聲請人應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是其聲請更生 與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不符,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後悔 諾,然並未提出有任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方案有 困難之證明,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9項之規定 ;且聲請人未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提出各債權之數 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仍未提出關係文件,足認其欠 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而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 必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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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