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669號
TPHM,106,聲,2669,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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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69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品翔(原名王金樹)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
付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品翔(原名王金樹)因強制猥 褻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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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