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官正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官正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徐官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5罪,先後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 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