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525號
NTDM,105,審易,525,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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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IORGI LUCA(義大利籍,中文名字:程晨光)
      巫雲松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GIORGI LUCA 告訴被告巫雲松傷害、告訴 人巫雲松告訴被告GIORGI LUCA 公然侮辱、傷害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GIORGI LUCA 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巫雲松係犯同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 條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GIORGI LUCA 、巫雲松具 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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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