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50號
TNEV,106,南簡補,15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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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曹阿芷
訴訟代理人 林耀武
被   告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00元【計算式: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5,20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該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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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