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49號
TNEV,106,南簡補,14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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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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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