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46號
TNEV,106,南簡補,146,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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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秋妙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瑀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77,4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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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