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34號
TNEV,106,南簡補,13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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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黃維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沛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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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