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24號
TNEV,106,南簡補,12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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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代 理 人 曾玲薰
被   告 張雯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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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