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21號
TNEV,106,南簡補,121,201705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淑枝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19元(即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