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120號
TNEV,106,南簡補,12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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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曾瑞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佳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逕就原告之訴是否符合起訴程式,審核如下:
 ㈠按原告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始符起訴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
  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即有不備,有命
  補正之必要。茲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請求確認被告執有
  原告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90,000元之本票票據債權
  不存在,是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得確認之利益為90,000元,應
  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1,000元。
 ㈢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上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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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