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223號
TNEV,106,南簡,223,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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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李正安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碧麗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106年6月20日前,分別就下列項目提出說明或證據,並
將繕本逕送對造:
1、就電梯買賣合約書及電梯安裝合約書,被告已支付之金額及
  原告已開立之發票並獲得付款之發票為何。(請提供相關支
  票、發票等證據,並以書狀說明之)
2、就被告所購買之電梯,目前有無安裝在臺南市佳里區中和街
  之兩造約定之施工地點。(請提出相關證據、照片證明之)
  。
3、原告就違約金之計算,何以103年10月1日為計算之始期。另
  原告主張違約金為52,130元,請提供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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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