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85號
TNEV,106,南小補,85,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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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裕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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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