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70號
TNEV,106,南小補,7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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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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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