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68號
TNEV,106,南小補,6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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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68號
原   告 翁火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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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