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67號
TNEV,106,南小補,6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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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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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