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62號
TNEV,106,南小補,6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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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SUHANDI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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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