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88號
原 告 蔡啟新
被 告 邱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6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 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