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484號
TNEV,106,南小,48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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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84號
原   告 邱英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旺星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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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