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443號
TNEV,106,南小,44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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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4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張志民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並準用於小額程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 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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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