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95號
TPHM,106,聲,2595,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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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胡洪九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53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協助扣押命令狀(如附件)。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 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 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 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317 條固有明文。惟法院審理 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 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 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 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 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解除扣押命令之扣押物即「Vision 2000 」公司所持有之香港上市公司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ac Mos 」)股份總股數106,043,142 股,其中6,918,600 股乃係於1997年6 月27日以每股1.2 元港幣向「Texan Mang agement Limited ( BVI)」(下稱「Texan (BVI)公司」) 之子公司「Super Wish(BVI)」公司購得(合計總價港幣 83,023,200元),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Super Wish(BVI) 」1997年6 月26日電子郵件、轉帳傳票、匯款水單、股份證 書可資為證(見聲證1 、2 、3 、4 )。然檢察官起訴認定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透過其 香港子公司中俊公司(即CPE 公司)匯款至「Prim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下稱「Prima 百慕達公司」)、 太豐行投資有限公司購買「WIN WIN Internation Holding Limited 」(中文名稱為榮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1995年 更名為PCL Enterprises ,2001年更名為PacMos Technolo gies Holdinga Ltd 即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後,遭 被告胡洪九以信託方式將上述股權隱藏在不知情之美籍會計 師Larry D . Horner名下,再透過其秘密轉投資成立「Texa n (BVI)公司」、「Vision 2000 」等公司購買,因認上述 股權原屬太電公司所有而遭被告胡洪九掏空,以被告胡洪九



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等罪嫌 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胡洪九此 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而予以判刑,被告胡洪九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審理後亦認其涉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 罪科刑,被告胡洪九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 8 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該案顯已脫離本院繫屬,是關於該案扣押命令是否解除 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 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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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