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821號
TPBA,105,訴,82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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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 告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家明
吳聰鈐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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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