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36號
TPBA,105,訴,636,2017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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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忠聖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 律師
劉明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暨準備程序,並定106年6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李 君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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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