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孫博萮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忠聖 律師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 律師 劉明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6年6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李 君 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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