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理事長)住臺北市士林區故宮路15巷11號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同年5月4日 、10日、18日辦理罷工說明會,其中,105年5月4日於君鴻 國際酒店舉辦之罷工說明會,係針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所屬之原告高雄分公司會員;原告高雄分公司空服組助理廖 芳瑩、簽派員蕭淑娥於105年5月4日前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 工會舉辦之罷工說明會,蕭淑娥並有翻閱簽到簿之行為,經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原告高雄分公司員工廖芳瑩、蕭淑 娥上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 限制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於105年5月24日向被告申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105年10月7日105年勞裁字第21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系爭裁決決定)確認原告高 雄分公司員工蕭淑娥及廖芳瑩於105年5月4日前往桃園市空 服員職業工會舉辦之罷工說明會會場,並有翻閱簽到簿之行 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 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 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如 獲勝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