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9號
原 告 傅敏玲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易儒
陳啟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