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444號
TPEV,106,北補,44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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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郭海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棟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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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