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434號
TPEV,106,北補,43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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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研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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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