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354號
TPEV,106,北補,35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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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科羅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仁
被   告 台灣遠絡醫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遠絡醫學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2,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
所示),應繳裁判費151,216元。惟原告如能查報系爭房屋之交
易現值或鑑價資料,且較本院所核定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交易
現值或鑑價資料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又原告起訴狀就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漏未記載請求金額,亦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118,000元x12月÷10%=14,1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積欠租金部分:1,652,000元。
3.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起
 訴狀漏未記載請求金額,應予補正):不併算其價額。
4.以上合計15,812,000元(計算式:14,160,000元+1,652,000
 元=15,812,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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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羅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遠絡醫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