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296號
TPEV,106,北補,29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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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號6樓,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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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