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295號
TPEV,106,北補,29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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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海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有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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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