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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號
TPEV,106,北簡,9,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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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
      方禹蘄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林世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4月14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24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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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