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846號
TPEV,106,北簡,1846,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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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汪成華
被   告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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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