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846號
TPEV,106,北簡,184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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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汪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機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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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