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099號
TPEV,106,北簡,1099,2017053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金恩慶
訴訟代理人 田本謙
被   告 台灣新住民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0 日前補正臺北市○○區○○○路00 巷00弄00號地下1樓(下稱系爭房屋)之105年度房屋課稅現 值,並就系爭房屋鄰近交通、生活機能等作說明。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