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王乙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倪立中」為被 告,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 事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雖聲請本院向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局交通分隊調閱相關之處理資 料,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疑 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 錄表等資料所載車號0000-00 車輛駕駛人為不詳;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而查得車主為 醒吾技術學院,而非「倪立中」,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 1 紙附卷可佐,是原告起訴狀表明之內容尚乏被告之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及可資調查被告人別之方法,本件起訴程式即 有欠缺,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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