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368號
TPEV,106,北小,136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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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仁茂交通有限公司華棟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萬7,8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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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茂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