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6年度,1099號
TPHM,106,抗,109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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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099號
抗 告 人
受刑人 蕭佑生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2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 第1項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24號定應執 行刑裁定,民國106年7月25日提起抗告,未附具理由。經本 院於106年8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憑。迄今已逾期多日,抗告人仍未補正。依上述 規定,應認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逕予駁回本件抗告。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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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