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6年度,300號
TPEV,106,北司補,30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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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576 元,應徵聲 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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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