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4號
TPEV,106,北勞簡,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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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泉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確認訴外人游馥瑜與被 告金泉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間有薪資債權存在」,並未表明請 求法院確認游馥瑜對被告公司每月薪資債權金額若干,致本 院無從依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薪資債權金額若干,而有未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程式欠缺。本院前已通知原告限期補 正,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3日收受通知,現仍未補正,爰定 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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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泉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