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139號
TPEV,106,北勞簡,139,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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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田 
被   告 潘翁金治即翁記冷飲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 2 項、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獨資經 營之商號涉訟時,雖然於當事人姓名下方加註商號,但實際 上係以該經營商號之個人為當事人,而非認該商號為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8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如因商業業務涉訟,應以其個人 名義起訴或被訴(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650 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臺南市○區○ ○路0 ○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6 頁 );被告翁記冷飲小吃店則係潘翁金治獨資,營業登記地址 在臺北市○○區○○街00號,而潘翁金治住所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亦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 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 紙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 頁、第16 頁、第5 頁),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本院審酌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工資、加班 費、資遣費等,並主張其受僱之任職地點在臺北市○○區○ ○街00號(見本院卷第2 頁),是本件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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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