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4763號
TPEV,105,北簡,14763,2017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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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詩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鍾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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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